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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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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05 16:10:23 打印 字号: | |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6、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7、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9、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0、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责任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