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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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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15 16:41:18 打印 字号: |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按照《吉林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建立法官会议制度。为规范法官会议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法官会议的职能是为保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疑难案件专业化研究,为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性意见。法官会议的性质为案件审判咨询指导机构。

    第二条 法官会议成员应忠于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官职业准则,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深入细致研究法律适用,客观公正发表讨论意见,为案件公正处理提供专业化意见。

    第三条 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或授权审判长主持,成员为本审判领域的审判长;分管院领导可根据案件提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法官会议;法官会议主持人根据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情况归纳形成主要意见。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由审判长提请法官会议讨论:

  (1)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3)审判长是合议庭少数意见的案件;

  (4)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5)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6)其他需要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

  (7)审判长或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决定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第五条 法官会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第六条 法官会议进行讨论时,先由提交讨论的合议庭承办法官简要介绍案情及需讨论的事项,然后由参会人员提出询问、发表意见;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都要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理由,不能简单做同意与否的附和。

   第七条 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由书记员负责记录,参会人员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法官会议涉及案件的讨论记录应附卷归档。

   第八条 法官会议讨论意见与合议庭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审判长应召集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未采纳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向分管院领导说明理由,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依照《洮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办理。

    第九条 经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提交法官会议意见。

    第十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先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后,再由审判长依次报庭长、分管院领导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参加法官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对案件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院法官会议按照上述工作规则运行,待上级法院制定相关制度后,修改完善、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五年十一月
责任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