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12-15 16:53:23 打印 字号: |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法院队伍,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体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要求,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内在活力,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院干部队伍,为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法院干部队伍实际,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党对法院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

   2、依法推进改革。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总结借鉴关于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实践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3、体现职业特点。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人员类别,明确工作职责,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积极稳妥实施。要通盘考虑,整体推进,慎重操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队伍稳定。实施分类管理后,注意做好各类人员管理制度的配套衔接。

    三、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的法官、政法专项编制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为实现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岗位职责,将本院工作人员划分为三类职务序列: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员额制管理,计入各序列员额的人员应当在相应岗位工作,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要根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个人司法业绩档案,实现人员的分类考核评估,作为各类人员选拔晋升、等级升降及交流的重要依据。

   (一)法官序列

    1、员额数量

    按照省法院的改革部署要求,本院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0%,并预留员额总数的10%。改革过渡期内,我院法官员额控制数为45名,按照预留员额总数10%的要求,目前可用法官员额为40名。具体使用法官员额数和各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分配,按照以案定人的原则,由院党组根据审判工作量确定。剩余员额用于为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和优秀法官助理选任等预留入额空间。

    2、选任条件

    员额内法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定。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官职务;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未受过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情形;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能够独立主持庭审或承办案件,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办案数量,同时完成院里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考核监督

    建立健全与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依据相关程序降低其法官等级。健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的机制;完善依法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机制;健全处理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等内部监督机制;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诉讼制度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加强对法官廉洁司法的监督力度,对违纪违法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据相关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

    4、教育培训

    加强法官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法官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续职资格培训。拟任法官和担任院长、副院长,必须接受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必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切实加强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培训,确保法官队伍政治方向正确,公正、文明、廉洁司法。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完善法官年度培训、法官轮岗交流等制度,不断提高法官理论水平和司法技能,丰富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

  (二)审判辅助人员序列

    1、员额数量

    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员额控制数为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6 %,员额数为52名。其中法官助理及书记员43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8%;司法警察9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8%。书记员逐步由文职人员担任。

    2、选任条件

    法官助理: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较好的法律职业技能、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等科技设备能力;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情形;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任职时间不满三年的新招录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在文职人员聘任制度全面推行之前,法官助理(不包括暂未进入员额法官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仍承担书记员职责,或根据工作需要从事综合调研等工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以内部选任方式增选的法官一般从法官助理和服从组织安排、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司法警察: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完成司法警察职责的基本知识技能和身体素质;新任司法警察的,须符合司法警察入警年龄等基本要求。

    书记员:现任书记员职务人员,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择优选任法官助理;未被选任的,转任其他职务序列。书记员工作逐步实现由文职人员承担。

    3、工作职责

   法官助理:是经院长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法官助理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履行职责。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司法警察: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取得警察身份,从事法院警务保障的工作人员。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是: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执行死刑,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协助维护法院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警察应当在司法警务部门履行职责。

   书记员:是经所在院政治部任命,承担法庭记录,文书归档等诉讼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书记员分为委任制和聘用制,委任制书记员具有公务员身份;聘用制书记员由文职人员担任,代行书记员职务。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承担诉讼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案件相关信息录入,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书记员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履行职责。

    4、考核管理

   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工作应综合考虑法院审判工作量、法院编制等因素,以有效满足法官办案为原则,按照院《绩效考核办法》《洮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的项目进行考核。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司法警察根据《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按照警察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三)司法行政人员序列

    1、员额数量

   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数不超过本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14%,实际控制数暂定为16名。

    2、工作职责

   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法院办公后勤、人事监察、党务宣传等行政管理和保障事务的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是:行政管理、综合协调以及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优秀的司法行政人员,作为司法行政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后备力量重点培养。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3、考核管理

综合考虑司法行政岗位职责和工作量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动态管理

    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因工作需要,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在相应员额比例范围内进行跨类别交流。拟交流人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上级法院规定的程序执行。

    法官可以通过组织选调等方式交流至司法行政岗位,根据其职务或法官等级进行转任,转任后法官身份和等级予以保留,但不占法官员额,不享受法官岗位待遇,法官等级暂停晋升。司法行政人员中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可以在法官员额内,通过考核交流或组织选调至法官岗位,法官等级恢复晋升,期间续接计算。

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在各自类别内岗位交流,因工作特殊需要可跨类别交流,但应当符合相应岗位的基本条件,转任后原职务和等级不予保留。

    六、其他编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编制人员,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类别和职能等现行政策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享受薪酬等职业保障待遇。

对实行员额管理的聘用人员,按照编制管理部门现行政策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享受薪酬等职业保障待遇。

    对临时聘用的后勤服务保障、速录员岗位,逐步探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化的方式解决。

   七、本办法由洮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五年十一月
责任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