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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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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15 16:56:08 打印 字号: |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考评办法

    为客观评价法官的审判质效和工作业绩,充分发挥审判管理、业绩评价的导向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任务。审判质效考评工作是对法官审判工作完成情况的总体评价,包括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的考评。通过对各种数据指标的考评,切实加强法院管理,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工作,引导激励法官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全面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审判质效考评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原则;客观真实,公平公开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审判,激励引导原则;考评过程与考评结果运用并重原则。

第三条 考评对象。审判质效考评工作的对象为员额内法官。

第四条 考评方式。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员额内法官审判质效情况进行评析、量化打分并排序;以逐月累计推进、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部门职责及考评方法

第五条 审判质效考评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分项考评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通报。

第六条 审判质效考评基础数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排序、通报。其中,本院被发改、上诉、抗诉、指令再审案件,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监庭负责统计;信访、进京访案件由信访办负责统计;差错案件、瑕疵案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统计;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综合复议科负责统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录入、上报数据的监督、核查工作。

第七条 法官的审判质效指标数据以审判管理系统显示的数据为依据,显示的数据与卷宗实际记载不一致的,以卷宗记载的为准。被考评部门上报的数据,经考评部门审核无误后通报,未经通报的数据不得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承担考评数据录入、采集、通报的工作人员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对于未能按时下发通报、故意或过失致使考评数据失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考评数据报送部门应当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判管理办公室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上月《审判管理与绩效考核月报》。《月报》、《季报》要送达到院领导及各审判业务部门。

第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每名法官建立案件评查的考评档案,考评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评方式为年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将法官个人审判质效指标汇总,分别按各业务部门、审判序列进行排序并通报。

第三章 审判质效考评项目及计分标准

第十一条 考评项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设定审判质效考评项目的内容、分值设置及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审判质效考评工作实行量化打分,审判质效考评基础分设定为100分;员额法官应完成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90%;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加分或扣分,年终汇总后作为全年审判质效考评的最后得分。

第十三条 计算方法。法官年度内结案率达到个人受理案件数90%的为100分。计分实行加分上不封顶(可突破100分),扣分下不保底(可出现负数)。

1、入额的院领导每人每年至少完成10件案件;

2、担任审判长的法官受理案件数与其他法官相比向下浮动10%;

由于是电脑分配案件,同部门内法官受理案件数量有可能出现偏差,出现此情况应由业务部门内部调整或者由业务部门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信息录入。要求录入的案件信息录入不全面、不准确,致使数据统计受到影响的,每项减责任人2分;主要考评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每项减5分;管辖、案由和送达出现错误的,每件扣直接责任人1分;违规分派案件的,每件减2分;未按立案、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条件和期限向下一环节移交案卷的,每件扣1分。

第十五条 结案以审判管理办公室确认结案为标准;每月已结案件应在结案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和电子卷宗全部归档,逾期未归档的,每少一件扣承办法官5分,扣书记员5分;月结案归档率达100%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每月加10分。

第十六条 对审判质量考评

(一)加分项目: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办案数量,法官结案数量每超规定数量一件给承办法官加5分;

(二)扣分项目:

1、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办案数量,法官结案数量每少于规定数量一件给承办法官扣10分;

2、上诉案件,上级法院改判一件,扣承办法官20分;

3、上诉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一件,扣承办法官10分;

4、生效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改判一件扣20分,本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一件,扣承办法官20分;

5、生效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一件扣承办法官5分,本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或裁定,一件扣承办法官10分(生效案件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受理并生效的案件);

6、对上述2、3、4、5项中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不予扣分;

(1)因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导致案件被改判的;

(2)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的;

(3)出现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新情况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无质量问题的案件。

7、对上述各扣分项所涉及的案件,经重点评查按以下标准增加扣分:

(1)被评定为瑕疵案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加扣20分,对审判长加扣10分;

(2)被评定为差错案件的,持差错意见的承办法官扣50分,持差错意见的审判长扣20分,持差错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扣10分;

(3)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持多数意见的委员扣20分。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4)在案件评查抽查、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复查中,发现合议庭成员违反本办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确认后,扣合议庭成员50分;审判长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案件签发人、审核人承担监管失职责任,各扣30分;

(5)对被评定为差错案件、瑕疵案件的按本规定扣分外,还应依据《洮北区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8、对于超审限案件,每件扣承办法官10分;

9、裁判文书中出现文字错误的,每错一处扣承办法官1分。

第十七条 对审判效果考评

(一)加分项目:

1、法官办理案件的息诉服判率高于本部门平均值的,超出部分每百分点为承办法官加3分;

2、法官办理的案件全年无上诉、无申请再审案件的,为承办法官加10分;

3、法官对承办的案件发放司法建议的,每件为承办法官加2分,有关部门给予回复或经有关领导批复的,为承办法官加5分;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为承办法官加3分,为合议庭其他法官加1分。

(二)扣分项目:

1、无判后答疑或无信访风险评估的,每件扣承办法官2分;

2、当事人到区市、去省、进京上访的,视情况每件次扣承办案件法官10分;上访人反复上访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可对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特殊情况下,对有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访案件,上访一次即可对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经评查被认定为有理访,每件扣承办法官50分,扣审判长25分;

3、越级上访案件经评查组认定为有理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承办法官50分,扣审判长25分。

第十八条 执行局、立案庭相关业务工作,参照上述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实行年终考核申请院长免责制,凡因日常考核扣罚事由被撤销或其他原因,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免责。

第二十条 法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考评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不仅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结、执结的案件进行常规检查,还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市法院每名法官的案件信息录入和审判流程遵守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虚假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质效考评的规定扣除相应的分值。

第二十二条 考评结果的运用。审判质效考评是评价各个审判业务部门及办案法官工作业绩的客观尺度和进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改进审判工作、合理配备司法资源、提高法官业务素质起着导向作用。考评结果应作为考核法官岗位目标责任制、评定公务员等次、评优选先、立功受奖、提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照《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审判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审判信息数据,确保审判信息数据形成的及时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考评办法由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二O一五年十一月
责任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