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未入额的院、庭长履行职务规则
为深入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按照《洮北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的要求,围绕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未入额的副院级领导、庭长的管理权限,特制定本规则。
一、未入额的副院级领导应当履行以下行政职责:
1、统筹部署分管部门的工作,制定工作任务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分管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总结工作经验;
2、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3、指导、检查分管部门人员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审判规范管理规定;
4、确定工作调研方向,指导分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开展调研;
5、对分管部门人事资源调整提出建议;
6、受院长委托审查并报告本院有关专项工作;
7、及时主动向院长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8、未入额的副院级领导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继续承担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9、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和本院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管理、监督职责。
二、未入额的庭长应当履行以下行政职责:
1、按照院内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
2、对本部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出统筹部署;
3、参加本院各类工作会议,主持召开庭务会议,及时掌握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通报情况,部署相关工作,讨论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保证本院的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4、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作风教育,不断增强本部门人员的政策水平;
5、监督本部门人员遵守执行法律规定、廉洁司法规范、法律行为规范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的情况;
6、指导、检查本部门人员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审判规范管理规定;
7、领导和指导本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实际开展调研;
8、及时主动向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9、配合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开展专题总结分析工作;
10、根据本院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负责做好本部门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11、对反映本部门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经查未达到违纪程度的依职权做出处理,构成违纪的向院监察室报告;
12、未入额的庭长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继续承担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13、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和本院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管理、监督职责。
三、未入额的副庭长协助、配合庭长开展工作。
四、本规则由洮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