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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签发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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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15 17:00:43 打印 字号: |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签发的实施办法

一、裁判文书一般应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签名。

二、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由承办法官负主要责任,审判长负次要责任。

三、合议庭成员共同对裁判文书内容是否符合合议庭评议意见负责。

四、裁判文书经核稿、签发后,要保留原件、原貌,不得通过修改电子版本重新打印再次签批。

五、裁判文书的核稿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审判长负责签发的,由合议庭另一成员核稿;

(2)入额的副院级领导负责签发的,由审判长核稿;审判长担任主审法官的,可指定合议庭一名成员核稿;

(3)院长负责签发的,由入额的副院级领导核稿;入额的副院级领导担任主审法官的,由院长核稿并签发;

(4)入额的副院级领导、审判长可根据管理需要或合议庭成员情况或案件具体情况,随机确定核稿人。

六、裁判文书的签发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院长、副院长签发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入额的副院级领导签发;

(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3)经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裁判文书,经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并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署,报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签发。

(5)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但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或签发。

七、下列事项,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长审核后,报请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签:

(1)减、缓、免交诉讼费决定;

(2)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

(3)有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书、通知书;

(4)拘传票、搜查令、拘留决定书、罚款等民事制裁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

(5)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裁定或通知书;

(6)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及复议决定;

(7)案件审限延长和中止;

(8)刑罚变更的裁定;

(9)案件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八、核稿人、签发人在履行相关审查责任时不得改变经过审判组织程序确定的裁判结论,并对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结论是否一致进行重点审查。

九、履行裁判文书核稿、签发职责的人员,要对全案进行把关,结合全案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证据分析的客观性、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判主文的合法性、层次逻辑的严谨性、语言文字的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

十、审判长在签发裁判文书过程中,认为裁判结论不当的,可决定重新合议,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同意重新合议的,审判长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一、院长、入额的副院级领导在签发裁判文书过程中,认为合议庭裁判意见不当的,可提出重新合议的建议,审判长不同意重新合议的,院长、入额的副院级领导可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

十二、本办法由洮北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五年十一月
责任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