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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恶性拒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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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10 10:07: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恶性拒执案件。杨某某、王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 (2018)吉080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都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保全物,被执行人刘某某、周某某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9年5月6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拍卖。期间,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私自将已经查封的上述房屋私自卖出,所得卖房款未给付申请人,也未上交至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有关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我院已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

被执行人刘某某、周某某在执行案件中不但拒不履行判决书中已经确定的法律义务,后又存在侥幸心理将已经查封并经法院依法处置过程中的房屋私自卖出,已经从民事执行案件转化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按照省高院“夏日闪电”专项活动工作部署,我院将通过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打击力度,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