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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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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30 17:35:40 打印 字号: |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员办公用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办公用房的使用庭室以及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和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三条  办公用房的下水道、供水管道、供电线网、卫生间等,其建设、管理和维修由省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原则,根据我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使用庭室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五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闲置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应由使用庭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报中心领导同意后实施,任何处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各庭室所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2.擅自开设门、窗;

3.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4.擅自改建和装修;

5.擅自外借、出租。

第七条  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办公室。节约空调用电,下班离开后关闭电源。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机干警应确保环境卫生整洁、美化。

第九条  各庭室、部门要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公用设施。

第十条  办公用房各使用庭室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经常对办公用房、机房等重点部位消防设施作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庭室办公室内外卫生组织检查评比,并公布检查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