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合理性,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根据上级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金是指按规定决算年度预算资金、预算调整资金、大额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年度偿债资金、重大项目资金。
第三条、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方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年度偿债方案实施前要报告院党组,每季度向院党组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本级追加预算(含政府性基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支出,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报院党组会决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借款,须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国有资产,须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方可组织实施。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必须按照管理规定缴入国库。
第五条、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定期向全院公开,接受全院干警监督。
第六条、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专项审计,坚持定期审计与抽查审计相结合的原则,逐项对大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七条、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专项检查,由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大额资金的挪用、侵占、贪污等腐败现象。
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