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转移支付专款的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推动政法部门设施共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申报补助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鼓励共建,保证效益。
第三条 项目申报补助应当用于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政法部门设施共建经费补助以及中央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第四条 项目申报补助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平;
(二)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
(三)引入激励机制;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政法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五条 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管理程序分为下达预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两个阶段。各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项目执行工作。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
第六条 办案专款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洮北法院按照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管理。
第七条 办案专款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